文章導讀:信用卡套現行為除了會影響個人信用,還屬于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隨著“超前消費”觀念的普及,
信用卡日益成為尤其是當代年輕人的必需品。
與此同時,
信用卡套現方式花樣百出、防不勝防。
不少人認為這是“用銀行的錢賺銀行的錢”。
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其實,
信用卡套現行為除了會影響個人信用,
還屬于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具體怎么回事?
一起來看案例!
▽
李某與俞某系朋友關系,因李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俞某借款,俞某將其所有的且未使用過的銀行信用卡借給李某,李某取得了密碼,透支額度為人民幣10萬元。
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5月18日期間,李某均未將信用卡歸還給俞某。
李某在使用信用卡期間,因無法償還信用卡消費,于是找到朋友崔某,通過崔某的2臺POS機以刷卡虛擬消費的方式套取現金且雙方多次發生交易,崔某也多次以轉賬的方式為李某持有的俞某所有的信用卡轉款還賬又套取現金,由李某支付手續費,甚至李某將該信用卡交由崔某保管。
俞某多次要求李某歸還信用卡未果,俞某待信用卡上的款歸還后,立即向銀行申請注銷了該卡。
2017年5月18日,崔某根據與李某的交易約定,以同樣方式向俞某的信用卡歸還欠款9.6萬元,并于次日以刷卡消費方式進行套現時,發現多次密碼錯誤,最后才得知是俞某掛失重新補辦了信用卡。
崔某于是找李某歸還該款未果,
崔某知道李某無償還能力,
遂以不當得利將俞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崔某向俞某信用卡上多次轉款的行為是基于與李某之間的交易約定,且每次向李某收取了手續費,俞某收取該款的行為應當視為是李某履行歸還借款的行為,不構成不當得利,于是駁回了崔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本案中,崔某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原因是因為本案中的俞某不構成不當得利。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關于不當得利的構成,有以下四個條件:一是民事主體一方取得利益。二是民事主體他方受到損失。三是一方取得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沒有法律根據。沒有法律根據是構成不當得利的重要要件,造成他人損失自己取得不當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如果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損失之間有法律根據,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就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構成不當得利。
本案中,通過俞某舉示的大量證據證明,崔某明知李某不是信用卡實際持有人,其與李某之間的交易目的實質就是先替李某向俞某信用卡還款,然后再通過虛擬消費套現的方式收取李某支付的手續費用。對于俞某來講,不論是李某還是崔某或其他人向其信用卡還款,均只能視為是李某向俞某還款。
因此,崔某向俞某信用卡上歸還款的行為,對于俞某而言不構成不當得利,崔某只能要求李某向其歸還借款。
值得注意的是:
利用POS機套現的行為,
除了本案所涉及的民事責任風險外,
還會涉及刑事責任的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將會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將會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因此,
我們在生活中應當合理使用信用卡,
合法使用POS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