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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移動支付網 作者:慕楚
在經過1年又4個月的征求意見之后,《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新規”)正式發布了,這將是影響支付行業未來發展的重要文件,POS終端和條碼支付業務的展業邏輯發生了徹底改變。
個人碼收款嚴管的三個方向
對于二維碼支付來說,新規的影響力不亞于2017年年底發布的296號文《條碼支付業務規范(試行)》,296號文側重在用戶側,而新規則重在商戶側。
對于條碼支付,新規的主要要求是:
1、限制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被用于遠程非面對面收款。
2、不得通過個人收款條碼進行經營活動相關收款服務。
3、制定收款條碼分類管理制度,區分個人碼和特約商戶碼。
這三條,任何一條落地都將深遠的影響整個移動支付收單市場。
第一條,限制個人碼遠程非面對面收款。
從央行的回應來看,個人靜態收款碼限制非面對面收款,主要是因為“跑分”帶來的巨大洗錢風險。如果用戶確實有非面對面遠程收款的需求,收單機構需要將其加入白名單,并且“審慎確定白名單準入條件與規模、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的有效期、使用次數和交易限額。”
未來,個人收款碼大概率不再具備一次打印,終身可收款的特性。而變成動態收款碼,超過一定的收款次數,需要重新生成。這一措施,對微商群體有較大影響,很可能該群體就是白名單重點針對的人群。在注冊過程中,順便也解決了稅務問題。
第二條,個人碼不得進行經營活動收款。
商戶碼收款存在費率問題,而個人碼收款沒有費率,且微信、支付寶都采取了提現收費的機制,許多個體戶在收款之后不會輕易提現,轉而將資金用于其他經營活動,如此,資金便完全在支付巨頭的體系內。新規執行之后,個人碼收款受限,會極大的影響支付巨頭的體系資金留存能力。
在稅務方面,個人碼收款并不計入經營資金之中,存在“偷稅漏稅”的嫌疑,此前就曾有多起通過個人收款碼逃稅漏稅的案件發生。
另外,這可能是對聚合支付商的重大利好,未來許多商戶的個人碼都將替換成商戶收款碼。
無論是支付寶和微信,都擁有商戶收款碼,通過個人碼升級即可。未來,微信和支付寶都會引導用戶將個人碼升級到商戶收款碼,以盡可能的消除收款限制。此前,微信支付在2019年4月曾進行過要求服務商對特約商戶“二次認證”的動作,被指是微信希望更多的觸達商戶。
但新規對于特約商戶有核實要求,提供商戶收款碼的需“參照執行特約商戶有關管理規定”,“對于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應當通過現場面對面方式核實。對于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和網絡特約商戶,原則上應當通過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視頻等方式核實。”
收單是一個重服務的行業,這不是微信、支付寶等巨頭能通過互聯網全覆蓋的,需要服務商群體幫助其完成。筆者判斷,在新規落地之后,支付巨頭會加速對服務商群體的讓利,將重服務的特約商戶讓給服務商對接,剩下的微商群體,則通過特殊系統由巨頭直接服務。
第三條,區分個人碼與商戶碼。
征求意見稿階段,是“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區分個人、特約商戶等收款人類型制定相應規則。”
可能是央行意識到,自律組織單獨完成這一任務比較困難,于是在正式稿中,變成“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等”應當制定收款條碼分類管理制度,區分個人碼和商戶碼。筆者看來,這應該是微信、支付寶、云閃付等提供收款碼服務機構的直接責任。至于是個統一的制度,還是每家自行區分,有待后續觀察。
終端監管,看一機一戶和大商戶
雖然相比征求意見,新規新增了條碼支付的相關監管內容,但銀行卡終端仍然是合規監管的一大重點,而且會新增多種規則和標準。
一是嚴格落實“一機一戶”。
新規要求,“1臺銀行卡受理終端只能對應1個受理終端序列號”、“1臺銀行卡受理終端只能對應1個特約商戶”,在生產和入網環節,這兩條限制,對于一機多戶、一機多碼的問題進行了源頭封堵。對于套現業務有極大的影響。
不僅如此,新規還要求相關機構針對不同問題,形成規則、標準、機制。
POS生產環節。清算機構應建立生產廠商評估管理機制。
交易信息管理。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應當建立交易信息分類分級管理規則,主要應對數據安全。
報文管理。新規要求清算機構建立成員機構報文傳輸行為評估機制,對于存在漏報、錯報、偽造交易信息等行為予以懲戒,這一機制從報文底層防范收單機構開展套現。
終端位置檢測。清算機構應當制定聯合監測相關標準和規則。
此外,對于“大商戶”玩法也被限制。
征求意見中,“因大型商超、綜合便民繳費等特約商戶業務需要,收單機構可建立終端序列號與特約商戶編碼等信息一對多或多對一關系,并將對應關系報送清算機構,由清算機構進行白名單管理。”
在新規中,已經沒有相關的形容,也沒所謂的白名單。或許監管已經意識到,大商戶模式容易滋生違規,完全取消了這種形式。
但無論新規還是征求意見,都保留了“收單機構應當對特約商戶與非同名賬戶開戶人是否存在同一品牌連鎖經營、集團化管理等合法資金管理關系進行審核”的要求。
“大商戶”模式的監管方向未來會如何,還有待觀察。
一些值得注意的點
1、對于終端的定位要求變化。
征求意見中,無論是銀行卡終端還是條碼支付終端都要求有定位功能,但在新規中,對沒有定位功能的設備,新增了“收單機構應當確保其被用于特約商戶固定經營場所和合法合規用途”的要求,放寬了定位要求。
2、對于條碼支付終端的管理規則。
新規要求,對于具備采集多項支付信息和參與發起支付指令等功能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清算機構、收單機構應當參照銀行卡受理終端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規則。
未來,微信與支付寶的條碼支付終端很有可能也需要通過更嚴格的檢測要求,甚至,條碼支付終端是否也參考銀行卡受理終端,要求不能線上買賣也會成為比較大的變數。
3、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職責變化。
征求意見中,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比較“忙”。個人碼與商戶碼的區分、制定特約商戶巡檢操作指引、報送本通知貫徹落實計劃及進展情況等都需要直接參與。
而新規中,個人碼與商戶碼的區分、制定特約商戶巡檢操作指引取消。新增,“對于同一交易由不同清算機構參與處理的情形,可由清算機構自行協商或者會同支付行業自律組織建立交易信息關聯和查詢機制。”
新規文末,要求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相關行業自律規則。”
總體上,是取消了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直接的責任,而更多的希望其能夠在新規框架內,進行監管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