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移動支付非常普遍
但對于企業來說
POS卡仍是一種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手段
使用POS機時,有時會出現收貨延遲的情況
但是你已經看到少量的錢馬上就到了,大量的錢消失了
甚至是丟失的POS?
財政困難,POS機銷售找到“財富之路”
羅軍是淘寶網店的老板。他也從事貨運業務。他也是一個POS代理商。他有好幾份工作。他看起來又胖又硬,但最近他一團糟。不僅網店生意冷清,還欠了不少債。羅軍突然想到之前有個客戶趙瑞,因為銀行卡的問題,他通過POS刷卡后,無法將錢轉到綁定的銀行卡上,于是羅軍打算利用這個漏洞,將趙瑞的P0S機綁定的銀行卡換成自己的銀行卡,再進行轉賬趙瑞的P0S機刷卡的錢到自己的銀行卡上周轉。如果趙瑞問,羅軍會把這解釋成銀行卡問題。
考慮到這個借口,羅軍利用工作的便利,將綁定在趙瑞的P0S機上的銀行卡換成了自己在POS機后面的銀行卡,然后以“客戶的P0S機無法到達賬戶和需要更改銀行卡號”。考試合格后,羅軍偽造了委托書。
3月15日上午,羅軍收到一次性結算的12萬元P0S機信用卡消費款。錢一到,羅軍就直接用在自己的還款費用上。雖然他知道這種方法不能持久,但羅軍還是沒能留住金錢的誘惑。
在這邊,趙銳打電話給羅軍,因為她還沒有收到超過120000元的付款。羅軍稱,這12萬元已經被銀行凍結,他會幫助銀行批準,但需要一段時間。
羅軍答應保證機票,但趙銳很懷疑。趙銳聯系了POS機公司。經查詢,趙瑞發現她店里的所有信息都與羅軍的個人信息有關。
原來,由于趙瑞的銀行卡被凍結,羅軍讓趙瑞用身份證和她合影。趙瑞當時并不懷疑,于是與羅軍合作,向羅軍提供了相關身份證和銀行卡照片。羅軍得到這些信息后,把趙瑞店里的所有信息都改了,從中受益。
在監獄里,懺悔
這種“偷梁換柱”的伎倆,羅軍也被另一位顧客采用。2018年底,羅軍幫助POS客戶李光權維修接觸不良的POS機。羅軍假裝查看店里POS機的狀態。為了更換綁定銀行卡,羅軍提議為李光權更換一臺新的POS機。出于信任,李光權同意了。
半個月后,李廣全查看了POS機的賬戶,發現兩筆共計1.5萬元的付款不見了。羅軍解釋說,這是公司內部會計制度的問題。李光權當時沒有多想。直到一個月后,李光權的朋友通過POS機給了他200元,他幾天都沒到賬。當李光權感到不安,再次給羅軍打電話時,發現對方已經關機。
李廣全聯系了POS機公司,發現他店里的POS機賬戶又是羅軍的!客戶通過P0S機支付的每一筆錢都進入羅軍的銀行賬戶,羅軍將收到的錢轉賬給李光權。李光權沒有進入賬戶的3筆錢,其實當天就到了羅軍的賬戶上,羅軍看到金額很大,就沒有轉帳給李光權,而是用于日常消費。
于是,趙銳和李光權立即報警。庭審后,羅軍交代了自己多次更改POS機銀行賬戶信息進行盜竊的事實。
2019年8月28日,成都市皮都區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結合羅軍自首、全額退款、供述、處罰等情節,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羅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正在獄中的羅軍后悔自己的愚蠢行為,但他必須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代價。
傅先義
皮都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我們經常聽到
消費者用POS機刷卡,然后刷卡
POS機業務被盜
通常是內心的鬼魂
有人認為
類似超市POS
單一消費價格不高
很容易弄錯
“這是一個小優勢,性質不嚴重”
但實際上,這是偷竊
是違法的,甚至是犯罪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搶劫、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攜帶兇器、扒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般來說,盜竊情節輕微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盜竊罪達到一定數額和情節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字[2013]8號),盜竊公私財物的價值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在刑法上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的犯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政策,結合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情況,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在前款規定的數額范圍內確定。我省公私財物盜竊價值1600余元,是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
行為人有“盜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的50%確定“數額較大”的標準。
如果作案人和本案的羅軍一樣,通過更改POS信息進行盜竊,無論盜竊金額有多大,都將構成盜竊罪。
羅軍使用POS機代理的身份犯罪
POS公司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POS機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一是公司對羅軍的行為不了解,也不提供任何幫助,不構成共同犯罪;二是羅軍的身份是代理人,與公司有合作關系,不是公司的員工,所以他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而POS機公司無需為其盜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用POS機取款是否違法?
一些使用POS機的商家為其他商家提供“信用卡套現”服務以賺取利潤。他們認為他們可以找到一條盈利的捷徑。然而,這是一種欺詐性銀行資金違法行為!
POS機套現的實質是將信用卡的消費信貸功能轉變為現金貸款,使發卡機構無法判斷持卡人的正常信用狀況和信用卡資金的使用情況,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給金融安全帶來巨大風險,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動,影響社會穩定。一旦發現,POS機商戶可追回POS機及工具,影響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可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礙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銀行以虛構交易、明碼標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使用POS機等方式的現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其中,套現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拖欠2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留,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未在100萬元以上的期限內到位,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