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自:POS圈支付網
近期有網友反映自己的工商銀行信用卡還不了款,這事就新鮮了喂。哪有還錢銀行不要的道理呢。隨后經過小編各方核實,發現另有原因,這事兒沒那么簡單。
隨后我們在某信用卡論壇有看到多位網友反映,近期的確有多人反映工行“信用卡還不了款”,這說明并非是偶發事件,一定是觸碰到了銀行的風控規則才會導致此類情況。
同時我們在朋友圈也發現流傳以下截圖,內容是提示大家用“自己的儲蓄卡還自己的信用卡”,并提示多家銀行關閉“非本人還款通道”,我們查看了這些銀行的近期公告,無法核實此內容真實性,但事出必有因。經過了解,事情還是出在“還款的資金來源”上。
大家都知道,目前社會上有很多“養卡提額”中介,有些持卡人因為臨時還不起信用卡,又不想放棄卡片,所以將信用卡交給中介,用他人的錢代為還款,中介通過資金周轉賺取服務費,這其中蘊藏的風險和賬目混亂糾紛自不必說,以往已經發生過很多次此類糾紛,但依然有人樂此不疲。
很多持卡人以為將自己的“空的”信用卡交給他人,沒錢可虧根本不怕,但他們萬萬沒想到,高端的獵人總以獵物的形式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持卡人或將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一: 吳某(男,33歲,居住平陽)有一張用于日常生活的信用卡,因近期資金緊張,無法按時還款。在一次和朋友聚會時講起信用卡無法按時還款的事情,其朋友說他認識一個信用卡墊付的人,吳某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馬上詢問了具體事宜。 4月1日,吳某和其朋友來到了約定地點,把信用卡及密碼給了對方,在原地等待。半小時后,對方把卡還給了他。吳某要求幫忙還款的金額是5000元,但是他發現對方實際幫他還了7500元。 經查,轉入吳某信用卡的7500元是一筆涉詐資金,目前,吳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有些“養卡中介”和網絡詐騙團伙合作,詐騙團伙將“受害人銀行卡”內的資金通過還款渠道轉給要還款的信用卡,再將還進去的款項套出來或者購買等價實物,完成洗錢流程達到轉移贓款的目的。
案例二: 2021年4月,林某因缺錢用,在網絡上尋找辦理信用卡的途徑時,無意間看到一個申請信用卡及貸款的廣告,通過廣告留下的聯系方式,在“蝙蝠”聊天軟件與對方取得聯系,經商議由林某提供銀行卡給對方刷流水,對方按流水金額的千分之二的比例返現。 林某提供的銀行卡被他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通過林某提供的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為人民幣4352792.99元,經核實被詐騙的金額為人民幣1229696.5元,林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0700元。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網絡上有些人專門打著“養卡代還”“養卡提額”的幌子,騙取那些想要提額的持卡人信任,持卡人一旦將信用卡交給這些人,他們就會利用你的信用卡,以“刷流水進行提額”的名義瘋狂洗錢,還進去贓款,再進行刷卡消費黃金珠寶轉移贓款。
案例三: 2021年11月25日,于某明知其名下的多張銀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網絡犯罪,仍銷售給黃某,得款人民幣3000余元。被告人于某名下的4張銀行卡流水金額共計102.4萬元,其中被詐騙款共計7.25萬元轉入上述銀行卡。于某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也有一些人輕信朋友,或者明知道朋友借信用卡過去進行所謂的“走賬”,在朋友給予一定好處后,默認將信用卡借給朋友進行洗錢,流程都和上面一樣。 近年來隨著“斷卡行動”的不斷深入,很多資金轉移通道被警方切斷,于是近期電信詐騙集團已經將目光瞄準了“信用卡還款”這個場景,所以部分銀行的風控規則進行了調整,如果有頻繁的他人銀行卡對信用卡進行轉賬還款就會觸發風控,甚至部分地方銀行直接禁止此類非本人還款行為。請各位持卡人老鐵提高警惕。
租借售信用卡、銀行卡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除此之外,個人還要面臨公安機關、中國人民銀行的懲戒!所謂的“懲戒”,并不是寫個《悔過保證書》那么簡單,五年內暫停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就是五年內無法再使用網上購物、手機轉賬、掃二維碼支付、ATM機取款,就連買瓶水都只能付現金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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